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关于印发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州区办〔20171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业主单位有偿提供涉及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宣州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直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全区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涉及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必须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发布公告、公开选取和评价。支付时,未经区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同意支付许可意见的,区国库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卫生分中心等不予列支,预算管理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条 全区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类别和进驻流程参照《关于印发宣城市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城市办〔2017109号)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州区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二)领导组办公室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办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超市信用评价;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八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三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办法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中介超市网站设立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业主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随机选取。业主单位事先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出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竞价选取。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利用信息化系统竞价,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规定时间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方;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从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三)择优选取。业主单位事先确定中介服务价格范围,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评分高低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统按最高分自动确定中介机构,如果最高分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从中选取报价低的中介机构中选,评分和价格相同的则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四)直接选取。业主单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中介机构报名并填报服务价格,报名截止后,业主单位可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业主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也应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中介服务公告发布、机构报名、公开选取和服务评价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办〔2017109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一)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业主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

第四章 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投诉;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开始选取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六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十七条 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

第十八条 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

(四)超过投诉限期的;

(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结构或业主单位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业主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二十条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领导组办公室也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的投诉,由领导组办公室转业主单位进行调查答复,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业主单位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由领导组办公室调查答复。

中介机构、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中介机构、业主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也可向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领导组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继续完成项目流程;业主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领导组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经调查,中介机经调查,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领导组办公室向中介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并继续完成项目流程;业主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领导组办公室书面驳回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废弃选取项目,业主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组办公室对于投诉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

(二)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业主单位取得联系;

(四)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4个工作日内未领取《选取确认书》或5个工作日内未将《选取确认书》送达业主单位;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中介机构收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六)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门;

(七)不符合项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统参与报名响应;

(八)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提交服务成果;

(九)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并中选;

(十)中介机构涉及非中度不良和非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

(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并经查属实;

(四)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六)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八)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被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投诉并经查属实;

(九)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四)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五)泄露业主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七)行贿中介超市工作人员经查属实;

(八)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九)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十一)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第六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失信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工作由各涉及单位和部门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合同备案。业主单位在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备案项目合同,作为监督中介服务成效的依据。

(二)检查、审批反馈。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领导组办公室。

(三)服务评价。业主单位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发现严重、中度、一般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告知领导组办公室。

(四)审核认定。领导组办公室对日常工作中或业主单位反馈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决定是否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拟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向中介机构出具《中介超市不良行为通知书》。中介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惩戒公布。领导组办公室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中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认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领导组办公室将不良信用信息传递给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书面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有关涉及部门;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中介超市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八章 信用管理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领导组办公室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进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组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中介机构配套措施的;

(二)未将对中介机构失信信息及时告知领导组办公室,导致中介机构参与中介超市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州区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